债券市场统一来了! 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付款方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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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批准,1月20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清算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联合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措施》),境内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证券时报、谷雨增寿
分析人士表示,实施国内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一是有利于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和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统一市场。价格,并提供统一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二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构建以客户为中心、适度竞争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整顿细分市场,《暂行办法》酝酿已久
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 产品系列日益齐全。 但长期处于“多重监管”状态。 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部分。 不同债券类型由不同机构(央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托管登记结算机构还包括中国债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使得我国债券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割,在价格发现和流动性方面存在缺陷。
2020年4月,中央、国务院发文呼吁加快债券市场发展,其中提到“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同年7月,央行和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同意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牵头实施。 经过多次的经历。 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调整完善,《暂行办法》最终得以实施。
细分劣势:市场同质化、价格波动剧烈
所谓“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的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起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的债券的机制安排。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 同时,产品系列日益完善,交易工具不断丰富。 但事实上,由于历史原因,两个市场的互联互通和一体化程度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导致国内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和流动性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周成军去年初撰文称,我国债券市场碎片化,导致不同市场参与者同质性较强。 由于不同市场的准入要求和不同托管机构的开户条件都有明确的标准,当市场主体不易进行跨市场交易时,在同一市场进行交易或在托管机构开立账户的市场参与者机构往往是同质的。 ,需求和供给很容易收敛。
“比如,当市场流动性短缺时,大多数机构都会面临短缺,由于价格发现功能不足,很容易人为加剧市场波动。” 一位债券交易员告诉记者。
周成军认为,分割的市场要以分散的方式容纳不同预期和风险偏好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并进行广泛的交易,以实现供需平衡,形成更加合理的均衡价格,并不容易。 价格形成机制就会出现问题,无法相对完整地形成真正市场化的收益率曲线。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党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4月明确提出“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联合公告([2020]7号),同意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并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牵头组织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共同推进机制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效率大幅提升:“一点接入”无需双边开户
《暂行办法》全文共51条,涵盖原则、总则、具体安排、监测监督等内容,明确了机制的总体安排和业务要点,为制定提供依据和制度空间。的较低级别的规则。
具体来说,互联计划在尊重两个市场现有上市流通模式、现有账户体系和交易结算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前端和后端基础设施的连接,实现订单路由和名义持有。互连的方向包括“吞吐量”。 银行同业”和“通过交换”。 因此,交易所债券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员无需双边开户、无需改变习惯,即可实现“一点接入”,高效便捷地参与对方债券认购和交易。党的市场。
国泰君安分析师秦汉此前分析称,从中长期来看,互联互通将对债券市场的发展大有裨益。 对于债券发行人来说,有利于形成统一市场、统一价格,使定价更加合理,帮助发行人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债券投资者来说,直接扩大了交易所市场的参与者,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需求和活跃度。
国盛证券固定收益团队表示,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有利于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央行货币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影响力度。
战略意义深远:债券市场从此统一!
《暂行办法》是根据境内债券市场规律和特点,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调整形成的。 其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下原则和思路:一是覆盖全面。 规章制度实现了业务范围和业务环节的全面覆盖,为机制运行提供了充分的原则依据。 二是实施顺利。 以求同存异的原则推进制度建设,通过微观设计稳步推进机制创新。 三是务求实效。 要做到适度调控、优化服务,更好发挥互联互通服务实体经济的实际效能。 四是防范风险。 加强对异常交易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确保该机制健康长期发展。
以《暂行办法》发布为基础,实施境内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一是有利于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和交易,促进资金自由流动,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等因素,并形成统一的市场、统一的价格,为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并能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二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构建以客户为中心、适度竞争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据介绍,参与本次互联互通的两家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责任公司。 ,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以联合公告和《暂行办法》为基础,按照“平稳有序、风险可控”的总体原则,继续全力推进技术系统开发、合作协议签署等工作,明确和完善业务运营的具体安排,力争实现机制如期落地。
同时,根据联合公告,在互联互通机制实施过程中,国家开发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华等银行在境内上市可以选择使用互联互通机制。 机制或直接开户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货债券协议交易。 因此,交易所债券市场也将积极稳妥地为上述银行的直接参与做好准备。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20]7号》的规定,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两个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起来,买卖在两个市场交易的债券的制度安排。市场。
互操作性包括“与交易所的连接”和“银行之间的连接”。 “对接交易所”是指银行间投资者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制度安排;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机构共同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
第四条 沪港通债券交易(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应当在基础债券交易流通地(以下简称交易成交地)确认,并按该地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应遵循。
债券交易应当在基础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清算结算,并遵守该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投资者、投资服务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管理对象)参与互联互通业务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涉及互联互通事宜,本办法对相关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未作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成立后,由其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 业务规则等
投资服务机构应当为投资者了解两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互联互通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认可本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应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为互联互通业务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 各基础设施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通过本机构开展的互联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其他基础设施机构应当组织提供协助和配合。
管理对象应当接受两个市场的自律管理,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自律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建立系统连接,共同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服务。
投资者使用所在市场的证券(债券交易)账户向所在市场的交易系统提交交易申报。 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所通过各自的系统完成投资者交易申报的传输和完成。
第九条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包括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渠道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可以参与“银行间”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包括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可以参与“换汇”业务。
银行间投资者可以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通过代理人进行申报,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 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参与者以外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代理申报并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
第十条 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两地基础设施机构发行的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现金债券产品。市场同意纳入沪港通(以下统称债券)。
银行间投资者通过本所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持股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每日确定“银行间”债券名单,并报证券交易所公布。
证券交易所每天确定“交易所关联”债券名单,并将其传送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公布。
第十二条 通过银行交易的结算时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结算时间,通过交易所交易的结算时间为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结算时间。 上述交易的结算时间将由两市场相关基建机构分别公布。
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应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现有交易方式进行,并采用每笔交易全额或者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交易经交易场所确认后,债券交易成立并生效。 交易双方应对交易结果予以认可,并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五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登记结算系统连接。结算有限公司)共同为投资者提供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获得的债券由其所在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 其中,“交易所通”业务,上海清算所为名义持有人; 对于“同业”业务,中国结算为名义持有人。
银行间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清算所和上海清算所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代表投资者记录其名义持有人持有的债券并办理债券结算。 登记在名义持有人账户下的债券份额独立于名义持有人自有财产。
名义持有人应当每日向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报送详细的投资者债券持有数据。 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第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清算所按照现行资金结算要求组织办理互联互通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基础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本市场交易平台传输的基础债券交易信息办理结算业务,并将结算信息传输给相应名义持有人,由其完成明细结算。
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完成后,因投资者或结算参与机构原因未能在结算时间内完成结算的,构成结算失败。
结算不成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两个市场基础设施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可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若结算失败,交易双方应及时向交易成交地点提交结算失败说明。
第十九条 基础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负责分红、赎回、回售、赎回、转股、换股等业务,名义持有人应当配合完成其下的详细办理。名义持有人账户。 还为本市场投资者提供债券持有记录查询、出具等其他服务。
对于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债券权益,名义持有人未提供代理服务的,投资者可以凭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直接向债券发行人索赔。
名义持有人代表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份额涉及质押、非交易转让、协助执法等业务的,名义持有人应当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互通参与债券的发行和认购。
第三章“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
第二十一条 银行间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申报,交易中心将其申报实时传输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交易所”交易申报要素可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投资者姓名、投资者证券(债券托管)账户、结算路径、结算周期等。具体交易申报要素将进行调整根据相应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通过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按照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交易完成后,证券交易所将交易信息传输至交易中心、中国结算等。
交易中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规则,向银行间投资者提供债券买卖交易指令。
“交易所关联”交易包含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市场计算中。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通”交易完成后,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交易数据逐案进行清算。
清算完成后,银行间投资者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结算确认指令。 上海清算所收到指令并确认投资者债券或资金充足后,向中国清算所提交结算确认指令。
第二十六条 中国结算收到结算确认指令后,确认债券和资金足额后,组织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上海清算所根据中国清算所的结算结果,与“交易所”投资者办理债券和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银行间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
中国结算根据发行结果、发行人到货确认等情况办理债券登记和确认,并将债券登记在上海清算所名义持有人账户中。
上海清算所在其名义持有人账户中记录并保存银行间投资者持有的债券明细。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交易所”进行股息分配和债券赎回,按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章 “同业”交易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投资者应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交易申报,证券交易所将其交易申报实时传输至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同业”交易申报要素可以包括当事人账户信息、结算路径、交易对手身份信息、当事人买卖方向、债券代码、净价、面值总额、结算周期等。 具体交易申报要素将根据相应的交易方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同业”交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跨行”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信息传输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
证券交易所根据交易中心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业务规则,向交易所内的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
“银行间”交易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计算。
第三十三条 “跨行”交易完成后,上海清算所根据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易数据对交易进行一一清算。
清算完成后,相关结算参与人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结算确认指令。 中国结算收到指令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结算确认指令。
第三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收到结算确认指令后,确认该债券
如果债券和资金数额充足,我们将组织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中国结算根据上海清算所的结算结果与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债券及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
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结果、发行人账户确认等情况办理债券登记和确认,并将债券登记在中国结算名义持有人账户中。
中国结算在其名义持有人账户中记录并维护交易所投资者持有的详细债券。
第三十六条 “银行间”债券的股息分配和赎回按照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两市场各基础设施机构应当加强互联互通业务和行为的自律管理,建立相关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管理对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两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不得在互联互通业务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所按照各自业务规则,按照穿透管理的原则,对互联互通业务活动进行监控。 相关投资服务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或者证券交易所报送实际交易账户信息。
投资服务机构应当对客户的互联业务活动进行监控。 如发现客户有上述行为,应立即提醒、制止,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互联互通业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本办法、交易成交场所或其注册托管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行为,交易成交场所或其注册托管结算机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投资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对象了解情况后,还可以向对方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咨询,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对方市场对相关管理对象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参与本市场债券认购、交易、结算的管理对象开展相应的自律管理活动。 有关管理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信息,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互联互通业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或者交易成交场所或其注册托管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交易成交场所或其注册托管结算机构可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对相关管理对象实施纪律处分。 惩罚。
如果上述措施是针对管理对象的,则两个市场的相关基础架构机构可以将其记录在完整性文件中。
管理对象参与互连交易,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在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之后,两个市场的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将相关线索转移到各自的监管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41条在这些措施中相关术语的含义:
(1)基础架构机构:是指为互连服务提供地点和设施并执行相应的自我调节管理功能的机构。 包括国家银行间资助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国际银行市场清算公司有限公司,中国证券存放和清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注册,监护和和解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的相关法规的合法人,并专门从事登记,存款(托管)和银行间的和解业务或交换债券市场。 其中,银行间的注册,监护和和解机构是指银行市场交易所清算公司有限公司,交易所注册,拘留和和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存放和清算公司。
(3)投资服务机构:是指为互联网交易和解和其他业务的投资者提供服务支持职能的市场机构,包括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从事和解机构的银行和其他机构和其他业务。
第42条如果由于系统故障或通信线路故障,投资者无法将债券交易声明或和解确认发送给交易系统或和解系统,则他们可以向相应的交易平台或注册,托管和和解机构提交紧急声明或和解确认按照相关规定。 确认。
第43条如果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异常波动,重大人为错误和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部分或所有债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则交易平台可能会采取措施来控制与这个市场有关的互连债券。 处置措施包括暂停交易和暂停互连服务。 注册,监护和和解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例如延迟数据发送,延迟清算和解决,并有权纠正清算和解决结果。
如果两个市场中的相关基础设施采取上述措施,则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时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报告。
在相关异常情况消失之后,如果交易中心或证券交易所决定恢复交易和服务,则应宣布这一消息。
第44条“银行间”的交易和和解费应参考银行间债务
应实施债券市场的相关收费规则。 “通过交易所”的交易和和解费应按照交换债券市场的相关收费规则执行。
第45条如果关于互连业务发生任何争议,则相关方可以通过咨询来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解决此问题,则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协议将其提交调解,仲裁或诉讼。
两个市场中的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业务数据。
第46条两个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应适当地保留原始的凭证,以发行,交易,注册,监护权,和解以及各种相关文件和各种相关文件和材料,以及这些措施规定的职责履行,保留期应不少于20年。
第47条在颁布和实施这些措施后,两个市场的基础设施机构应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并制定支持规则来澄清和改善业务运营的具体安排。
第48条根据管理要求和市场需求,两个市场的基础设施机构可以就交易证券,报告要素,交易和解方式,交易和解时间等的类型进行谈判并调整法规。“连接银行”和“连接交换”。
第49条:两个市场的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制定或修改业务规则或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我监管管理职责的互连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第50条这些措施应由两个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解释和修订。
第51条这些措施在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应生效,并且在修订时应适用同样的措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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