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时间等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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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时间及其他交易规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简称CFFE)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发起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交易费用 沪深300股指期货:10,000个交易小时
集合竞价 09:10-09:14; 撮合交易09:14-09:15(不接受交易指令)
连续竞价时间为下午9:15-11:30、下午13:30-15:15(最后交易日收盘时间为15:0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同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的产品是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股票指数和其他期货产品。
第四条 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涨跌幅、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额、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合约为沪深300指数。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第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 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是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数报价。
第九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最小价格变动为1点指数点。 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必须是该点的整数倍。
第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次月和随后的两个季月。 季月是指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
第十一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日。 如最后交易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因不可抗力而没有成交的,则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次一交易日,新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 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交易日)、13:00~15:15(第二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季度)和13:00-15:00(第二季度)。
第十三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其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 期货交易必须按照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设立、参与交易、接受监管和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多个席位。
第十七条 申请席位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及资金划转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具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和相关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席位的会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
(三)机构、人员现状以及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系统(包括数据安全管理系统);
(五)计算机系统、通信系统(含通信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自收到申请报告及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批准其席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无故逾期将视为放弃。 申请增加席位的会员必须与交易所单独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座位使用费按年收取。 年申请席位数不超过20万的,年使用费为2万元; 年申请席位数超过20万的,年使用费为3万元。 订单量是指买入、卖出和取消订单的总数。
取消座位时,所收取的座位使用费将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系统调试完成后,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开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 需要更换重大设施或进行技术调整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 座位从原登记地点变更的,须提前报交易所批准。 交易机构应当对席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席位:
(一)会员提出注销申请,经交易所同意;
(二)私自分包、转租、转让席位的;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开业条件的;
(四)利用席位窃取秘密或者破坏交换系统的;
(五)会员的会员资格被取消;
(六)本所认为不适宜担任席位的。
第二十五条 因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故障导致10%以上会员无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排除。
第四章 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涨跌幅、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买入量、买入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 交易量和其他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当日某一期货合约的最后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某种期货合约成交价格中的最高成交价。
第三十条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某种期货合约成交价格中的最低成交价。
第31价是指某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时段内的实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涨跌幅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的价格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之间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 最高买入价,是指买方申请买入某期货合约当日的最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 最低卖出价是指卖方申请卖出某一期货合约当日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 申购量是指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某期货合约未成交最高价的申购申报数量。
第三十六条 买入量是指当日某期货合约交易所交易系统中尚未成交的最低价卖出申报数量。
第三十七条 结算价是指某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的成交价格根据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结算价是结算当日持仓盈亏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时段内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三十九条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单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
第五章 指令与交易
第四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订单是指不限制价格,按照当时市场最佳报价执行的订单。 市价订单未成交部分将自动取消。
限价指令是指以有限价格或更优价格执行的指令。 买入时,限价单必须等于或低于限价执行; 卖出时,必须以限价或高于限价的价格执行。 限价单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取消。
第四十一条 市价单只能与限价单进行撮合,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佳限价单的限价。
第四十二条 交易指令只能在合约涨跌停板范围内报价,超出涨跌停板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每笔交易申报的最小申报数量为1手,市价申报的最大申报数量为50手,限价申报的最大申报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应当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申报买入、卖出指令的时间,最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的时间。 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委托。
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内不可取消订单。
第四十五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交易量原则,即按该价格交易可获得最大交易量。 所有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单均被执行; 所有低于集体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单均被执行; 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相等的买入或卖出订单是根据买入指令数量和卖出价格确定的。 根据申报数量,按照金额较小一方申报的数量完成交易。
第四十六条 开盘集合竞价未成交申报自动参与开盘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七条 限价申报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入、卖出申报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交易将自动撮合。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的中间价。 现在:
当bp≥sp≥cp时,则:成交价格=sp
bp≥cp≥sp,成交价=cp
cp≥bp≥sp,成交价格=bp
集合竞价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的基准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告。 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挂牌首日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 6 章 事务编码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代码是指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时使用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条 交易代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 交易码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为会员编号,后八位为客户编号。 如果客户交易代码为1,则会员编号为0012,客户编号为。
第五十一条 客户可以在不同会员处开立账户,但在交易所只能拥有一个客户号码。 交易代码中的会员编号不同,但客户编号相同。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兑换系统录入客户信息的提示,录入客户信息,不得跳栏、漏录。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以电子文件方式向交易所报送客户开户、变更、注销信息,并保证客户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十四条 会员将客户开户信息输入交易所系统后,系统自动生成客户交易码,经交易所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特定客户开立客户账户,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开户申请,交易所为其开立客户账户。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注销信息档案。 自然人客户信息包括《自然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客户信息包括《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客户注销信息包括《客户注销登记表》《账户申请表》等。
会员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上述信息至少20年。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交易码将被取消:
(1) 客户注册信息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禁止入市人员的;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客户备案信息的;
(4)客户申请取消;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 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信息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客户交易编码。 同时,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法违约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施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哪一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9月8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由会员单位自愿组成、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自律性交易组织。 位于上海。
200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组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专门从事金融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的企业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中国大陆成立的第一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电话号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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